货物损失127300元、评估费7865元、违约金20万元。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因此,本案中原告的货物损失和评估费,先由被告人保临沂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予以赔偿,因人保临沂公司已将该2000元支付给被告陈*,故该款应当由被告陈*赔偿给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寿财险临沂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与陈*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货物损失127300元及评估费7865元,系经原告申请、原被告共同选定、本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过程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中原告及被告陈**被告人寿财险临沂公司派员参与现场鉴定(其余被告经通知未到现场),并在查勘记录签字确...(本文书还有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