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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泉盛********、胡**劳动争议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鲁1623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7
  •  
  • 【案例概要】

    原告滨州泉盛********(以下简称“泉盛公司”)与被告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泉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支付给被告人民币3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21日,原告收到无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棣劳人仲案字(2022)第22号仲裁裁决书,对该裁决书不服,提起诉讼。仲裁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不予支持,应判决原告不支付给被告人民币36000元。其一、仲裁庭审后,被告又提交了质证和陈述意见,但没有通知原告予以质证,程序不合适。其二、仲裁没有对双方的辩论观点予以评价、说理,不置可否,裁决不能令人信服。其三、裁决查明的事实,被告一入职原告处,就是经理职务,不同于一般职员。被告自认在北京从事过餐饮部经理职务,到原告处工作,管理人事、工资调整、考勤和人员招聘、辞退审批等工作,并且修改...(本文书还有225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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