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唐**因诉被告北京市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北京市人***(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1年6月10日,市政府向二原告及董锋作出京政复字(2021)75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京政地字[2010]120号《关于丰台区2010年度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同意征收丰台区花乡郭公庄村、六圈村、白盆窑村、四合庄村、黄土岗村及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农工商联合总公司集体土地共计108.6101公项。同意北京丰台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本文书还有2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