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重庆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及第三人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九龙坡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第三人某某银行九龙坡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楡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刘*与某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xx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解除刘*与某某银行九龙坡支行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23年渝准字0136号);3、判令某某公司退还刘*首付款540000元;4、判令某某公司退还原告刘*截至2024年11月27日已偿还的按揭本息307953.48元及2024年11月27日后刘*实际偿还的按揭本息,剩余贷款本息由某某公司向某某银行九龙坡支行偿还,包含可能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5、判令某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计算...(本文书还有4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