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赵**,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太平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2万元(后变更为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3日9时30分许,葛恒连驾驶鲁d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蒙城县××道××镇路段时,与罗**驾驶的贵bt××**号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普通摩托车驾驶员罗**及乘坐人罗*友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此事经蒙城县***交通管理大队处理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葛恒连负事故全部责任,罗**、罗*友无责...(本文书还有2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