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武*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周*,被上诉人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判定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石**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文书还有9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