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诉被告刘*、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向本院提出诉请,1.判令被告刘*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2016年2月17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拖欠利息30万元;2.判令被告刘*支付以1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lpr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3.判令被告钟*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计算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4.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律师代理费以及因调查本案支付的交通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7日,被告以其与被告东某开办的随州某某代理有限公司偿还银行借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当日向被告刘*的个人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刘*出具借据后,被告钟*在借据上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签名。2020年8月17日,被告支付部分利息后,将余下未付利息30万元,连同原借款...(本文书还有3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