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78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李*与被告黄*约定,于2022年7月16日到广西某有限公司做服务员,2023年7月11日,广西某有限公司暂停营业,被告地欠原告2023年6月至7月工资,提成,加班费共计3336元,被告已支付原告556元,剩2780元未支付,现被告黄*逾期未付劳务费,经原告多次追讨仍拒绝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黄*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李*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仲裁决定书、支付承诺书...(本文书还有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