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孝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21)鄂0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财险孝感分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上诉人不予赔偿被上诉人损失21315.38元。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医疗保险金21315.38元依据不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保险合同关系,双方按约定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人安康医疗保险条款》2.2.1,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5)在获得被保资格前所患既往症(释义见8.26)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8.26,既往症,指在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本案中,被上诉人投保前已经患病,同济医院出院记录(2020.6-2020.7.8),入院情况及诊疗经过,因“反复鼻塞4年余”入院,患者(被上诉...(本文书还有2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