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某文化公司发现**电视机中的“开***”app软件有未经其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某文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的行为。为此,某文化公司通过“京东商城”网购平台购买到一台“**电视机”,随后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至五日,某文化公司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利用前述方式购买并保管于该公证处的“**电视机”进行了证据保全取证。通过证据保全公证书载明,某文化公司使用上述“**电视机”连接网络后,下载了该电视机内置的“开***”app软件(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为广*某文化公司),在向“深圳市某**********”商户支付会员费用后...(本文书还有10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