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木**因与被上诉人鹤庆县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云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木**的上诉请求:1.撤销(2022)云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本案移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事实与理由:由于鹤庆县恒****未保证产品质量,在他家购买的沙发才使用几天,沙发的横梁就裂开了一条缝,经过多次沟通都未给予更换以及修复,故未支付尾款。原审法院判决支付尾款及其利息,我对此判决有异议,此判决未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鹤庆县恒****辩称,1.一审庭审中,被答辩...(本文书还有1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