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悦翔********(以下简称悦翔公司)与被告内江市种**(以下简称种猪场)、第三人四川省内*******(以下简称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悦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告种猪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第三人科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悦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4月9日签订的《防冲护堤及鱼塘建设项目投资与利益回报合同书》;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的收益款3,600,000元及赔偿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以3,600,000元为基数至2015年5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设计费损失360,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预期利益损失1,800,000元;5.判令第三人对被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和第三人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防冲护堤及鱼塘建设项目投资与利益回报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合同约定:1.原告全额投资建设被告的“防冲护堤及鱼塘建设项目”,被告同意原告的...(本文书还有5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