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男,生于1967年2月**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蔡**,女,生于1972年11月**日,汉族。
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康**、浙**(以下简称浙江蓝天公司)、杭**(以下简称杭州蓝天公司)、玉**(以下简称玉门新蓝天公司)、郭**、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2024)甘09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康**对吕**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康**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在案多份聊天记录中,并未明确吕**为案涉合同实际履行人。一审采信的多项证据可证明康**知悉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不是吕**。康**一审中提交的聊天记录反映:1.吕**微信昵称为“阿杰--”,康**将其备注改为“蓝天lv”;2.康**将党茜琳微信备注为“浙江蓝天园林党会计”;3.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明确提到与“公司”(即浙江蓝天公司)进行结算,向“公司”进行款项讨要公司尚欠款项等具体问题。康**未对“公司”作为实际履行主体的情况提出异议,其起诉时也将浙江蓝天公司作为被告一同起诉。按照一审认定,合同是吕**、康**二人签订,如吕**是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方,为何康**会将吕**的微信备注为“蓝天...(本文书还有54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