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桂**向杨**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利息3,850元(利息按3.85%计算,自2020年10月16日计算至2021年10月16日,其后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5日,桂**为其承揽的工程,以挂靠的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杨**投资的库车华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工业买卖合同》。期间,桂**以工程施工缺乏资金为由向杨**提出借款,杨**为协助库车华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合同及协助桂**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向桂**指定的账户支付借款100,...(本文书还有1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