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诉被告邓**、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297723.31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共计人民币3477.53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代偿款297723.31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3日起按日0.0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5、依法判令被告就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诉讼请求及诉讼费用范围内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6、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本文书还有2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