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62年10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上诉人刘**进行了询问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刘*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刘**承担。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刘**举示的其与冉*于2000年10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等证据虚假不实,一审错误采信该证据,导致判决错误,请求予以纠正,并追究刘**伪造证据的责任。首先,该《协议书》与上诉人举示的形成于2000年5月14日的《协议书》针对的为同一块地,前后相隔5个月,价款却由...(本文书还有2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