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昭觉县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按照法律规定,某某公司自始没有收到原审法院的开庭通知,对于某某建筑公司起诉的事实不知情,导致丧失了依法举证及抗辩的权利。二、2020年8月25日,昭觉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下发有关批复,批准案涉项目施工,就项目地址、投资规模等主要事项明确,并要求就案涉项目地勘查、设计、施工等内容进行公开招标。根据相关规定,案涉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某某公司与某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未经招标程序,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故不应当作判决依据。因设计合同属无效合同,其项下约定的设计费标准相应地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某某建筑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也不应当以设计合同项下约定的设计费标准作为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或政府指导价确定合同价款。三、案涉工程的设计方*系由第三人完成,某某建筑公司并未按约提交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无权主张相应的设计费。2022年8月2日,某某公司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就案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内容进行公开招标,确定西昌某某设计有限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设计单位。纵使某某公司与某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有效,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支付条件为某某建筑公司交付的设计方*报规,该条件至今并不成就。
某某建筑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向...(本文书还有6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