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事实。
在商标评审阶段,德国某公*向国家知识***提交了:诉争商标品牌微生物鉴定系统宣传手册、中国经销商名单、诉争商标系统销售合同、宣传报道等证据。
一审认为:诉争商标为文字商标“maldibiotyper”,“maldibiotyper”通常是指一种微生物鉴定技术,指定使用在第9类“质谱仪,尤其是飞行时间质谱仪;用于质谱处理和鉴定生物、工业或食品样品中微生物(如细菌、酵母、病毒或真菌)的软件”及第10类“医疗和兽医诊断用器械和仪器,尤其是用于医疗和临床应用的微生物(例如细菌、酵母、病毒或真菌)鉴定用质谱仪”商品上,通常情况下,相关公众不易将诉争商标“maldibiotyper”作为商标进行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此外,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诉争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德国某公*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与地域性,其他商标核...(本文书还有1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