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波恩耀******(以下简称恩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正派********(以下简称正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恩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刘**,被上诉人正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恩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恩耀公司支付货款605911元,驳回正派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在已认定正派公司延期交货的前提下,却回避认定正派公司违约的事实,直接认定恩耀公司不付货款构成违约,系事实认定错误关于延期交货的原因,没有正派公司的质量瑕疵,不会有多次返工,没有多次返工,就不会造成迟延交货,继而导致恩耀公司被第三方扣除空*损失一审判决认为微信聊天记录系双方无争议的证据,则对于正派公司所提供货物质量存在严重瑕疵,为何在事实认定部分没有任何提及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在正派公司多次明确违约的情况下,恩耀公司有权要求正派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失,此为正当的权利救济,并不构成违约二、一审判决认定正派公司所提供的布...(本文书还有4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