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也不同意华仓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中建一局公司述称,一审判决及华仓公司的上诉意见与中建一局公司无关,中建一局公司不发表意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仓公司、中建一局公司连带赔偿张**医疗费786.34元、误工费59500元、交通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待伤残等级和三期鉴定后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华仓公司、中建一局公司承担。后张**将诉讼请求明确为:1.华仓公司、中建一局公司连带赔偿张**医疗费927.34元、误工费595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4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护理费34000元(200元/天×170天)、营养费17000元(100元/天×170天)、残疾赔偿金326072元(81518元/年×20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2.鉴定费3150元、案件受理费由华仓公司、中建一局公司连带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中建一局公司承包顺义区后沙峪镇马头庄村sy00-0019-6005地块b1商业用地、sy00-0019-6006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01#住宅楼等10项)工程项目。2018年10月,中建一局公司将上述工程中基础与主体劳务专业分包给华仓公司。华仓公司向中建一局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张**代为办理马头庄项目的一切文书签收、项目生产管理、工作协调安排等所有与该项目相关的事宜。
2019年7月,上述工程土建项目主体工程接近尾声,...(本文书还有6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