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城建******************(以下简称某某城建十六南平分公司)与被告某某城建***********(以下简称某某城建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城建十六南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城建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城建十六南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某城建四公司偿还某某城建十六南平分公司借款30000000元;2.某某城建四公司以借款3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5%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6312500元(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2年3月30日)。审理过程中,某某城建十六南平分公司变更诉讼请求:1.某某城建四公司偿还某某城建十六南平分公司借款77893368.26元;2.某某城建四公司以借款77893368.26元为基数,按年息5%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1363...(本文书还有4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