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苏**、陈**、吴**、人某某泉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苏**、陈**、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人某某泉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苏**、陈**、吴**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17973元(医疗费56127元、住院护理费25296元(210.80元×1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辅助器具费162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7000元、后续治疗费24000元、鉴定费2600元);2、判决人某某泉州分公司对上述赔偿款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在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内继续赔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苏**、陈**、吴**、人某某泉州分公司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22日1时许,苏**驾驶闽某{$甲}××××小型普通客车由凤城镇颖如桥下往新加坡花园方向行驶至金尊酒店门口路段,因变更车道与吴**驾驶的闽c3××**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陈**)发生碰撞,造成陈**受伤的交通事故。苏**、吴**在事故中均负同等责任,陈**在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被送往安溪县某某治疗11天。经诊断,陈**伤情为:1.右股骨干骨折;2.左掌骨骨折(2.3);3.右额窦骨折;4.面部裂伤(右额部);5.右前臂擦伤(肘部);6.左腕部擦伤。出院医嘱为:1.门诊复诊;2.患肢禁负重,定期拍片复查;3.待骨折愈合后,可考虑...(本文书还有6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