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童**因与被上诉人肖**、胡*、胡**、曾**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泰和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不承担本案责任,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童**与李**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承揽关系。李**与受害人胡某某地位等同,其真正的雇主是童**,即童**与胡某某存在雇佣关系。理由一:2021年8月5日下午,童**通过微信语音叫李**到其店里后,带李**、李**、刘*华到现场,告诉李**等人该怎么做、怎么焊接,并提出要增加人。8月8日上午9点左右,童**打电话给李**要求胡某某、刘*华盖棚顶。李**完全按照童**的指示和要求安排工作,帮忙请工人,李**仅是介绍人的身份,也未从中牟利,与其他做事的人领取一样的工钱并没有获取额外劳务成果或其他利益。因此,一审法院将李**认定为雇主错误。理由二:李**与胡某某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因而非雇佣关系。理由三:李**在整个过程中只是为童**介绍了一些做工人,并与其他做工人共同提供劳务,并不是接受劳务主体,李**不能因为介绍行为而承担雇主责任。理由四:李**统计5人的工钱发给童**仅是帮其他四位同事代领工钱。(二)童**系全体做工人的雇主,自然也是...(本文书还有5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