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房地产********,住所地天津市。
上诉人孙*、上诉人迟**因与被上诉人程*、被上诉人某房地产********(以下简称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进行改判:(1)判令程*支付孙*、迟**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家具家电损害赔偿金127000元;(2)判令程*支付孙*、迟**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应由程*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赔偿金x7000元;(3)判令程*支付孙*、迟**延迟交付房产违约金84000元;(4)判令某公司支付孙*、迟**未严格履行居间责任给孙*、迟**造成的损害赔偿金2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程*...(本文书还有2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