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沈**与被告王**、徐**、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22年8月18日、2023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徐**、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徐**、徐*协助办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鹤霞路**弄69号**室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葛**、沈**系夫妻关系,王**与徐**曾系夫妻关系,徐*系二人之子。2009年8月5日,葛**、沈**与王**、徐**、徐*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王**、徐**、徐*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鹤霞路**弄69号**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卖给葛**、沈****房屋价款为25万元。葛**、沈**分别于2008年12月20日、2008年12月29日、2009年7月26日、2009年8月5日向徐**、王**、徐*支付房款2万元、3万元、2,000元、5万元,于2009年8月5日之后另行支付8万元。2012年12月19日,葛**、沈**为解除涉案房屋的查封措施,代王**、徐*支付了执行款4万元,故合计支付房款222,000元。葛**、沈**自2009年8月起一直居住于涉案房屋内至今。根据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约定,王**、徐**、徐*应于签订协议五年后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葛**、沈...(本文书还有5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