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诉被告林**、鑫业集团****(以下简称鑫业集团)、江*通威**********(以下简称通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0日作出(2015)章民二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林**不服该判决,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赣07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林**仍不服,向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赣民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林**的再审申请。林**、鑫业公司及通威公司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赣检民(行)监(2020)****号民事抗诉书向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赣民抗3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赣07民再****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5)章民二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和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7民终****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发回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重新立案后,本院依职权追加了第三人谢**、肖**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林**、鑫业集团、通威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第三人谢**、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186666元及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还清款项时止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暂时计至2015年4月30日为895004元,本息合计7081670元);2、判令被告林**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80290元;3、判令被告鑫业集团****、江*通威**********对被告林**的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本文书还有75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