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一致。
另查明,2023年6月19日12时许,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李**在侦查阶段、审理期间主动退赔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100000元,预缴罚金15000元;2024年6月28日李**签字具结。
以上事实,有如下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受理及立案的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李**的身份信息。
3.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李**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4.前科情况说明,证实李**无违法犯罪前科。
5.抓获经过,证实李**到案情况。
6.李**生活轨迹截图,证实2023年6月17日李**从西安咸阳乘机到达哈尔滨市,入住某某宾馆。
7.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截图、活期取现凭证、视听资料光碟2张,证实2023年6月18日李**在中国某甲银行哈尔滨分行、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支行、经纬街支行、安固街营业所,共计取现人民币419800元,其中245000元系被害人宋某某夫...(本文书还有32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