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翁**因与被上诉人宁*金融**********(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宁*大榭***********(以下简称宝鸿公司)、浙江宇大********(以下简称宇大公司)、中国工商*****************(以下简称工行高新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91民撤****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翁**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翁**的原审诉求。事实和理由:一、翁**对案涉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未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未提供支付房款的银行流水,虽不符合商品房买卖的惯例,但不能就此说明商品房买卖事实不存在,翁**提交的购房收据**房屋交付凭证、物业公司证明,物业费缴费凭据等均可以证明翁**就是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二、案涉房屋是商品房,产权证都是由房产开发商来办理,事实上,开发商宝鸿公司是在翁**购买房屋2年多才取得房产证,故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是开发商宝鸿公司...(本文书还有33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