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建泰******(以下简称建泰公司)与被告马**、第三人海南祥昌******(以下简称祥昌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建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马**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祥昌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货运大道(现更名为椰海大道)1号祥昌花园(现更名为丹玺流泉)别墅a5-01号房停止执行;2.确认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货运大道(现更名为椰海大道)1号祥昌花园(现更名为丹玺流泉)别墅a5-01号房为原告和第三人共有,原告享有70%的所有权。
事实与理由: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货运大道(现更名为椰海大道)1号祥昌花园(现更名为丹玺流泉)别墅a5-01号房(以下简称祥昌花园别墅a5-01号房产),系原告和第三人祥昌公司于2004年7月16日签订《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书》以及双方于2004年9月日签订《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补充合同书》后,由第三人祥...(本文书还有44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