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阳江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被告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王**、万**立即支付某某公司货款405833元及利息(以405833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计算至清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22日利息为49376.37元);2.案件诉讼费由王**、万**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限王**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本金405833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月22日起计至被告付清之日止)给某某公司;二、万**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0...(本文书还有2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