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以平汝检刑诉〔2024〕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呼**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呼**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6月29日21时许,被害人李*飞驾驶两轮电动车到汝州***小区东门门口路边接其姐姐送的鸡蛋,鸡蛋放电动车上后,李*飞骑坐在电动车上与姐姐李*珠说话。被告人呼**酒后经过李*飞电动车前时,强行将李*飞从电动车上拽了下来,将李*飞拽倒倒地,手部受伤。经法医学鉴定,李*飞左手第3、4中节指骨新鲜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呼**的供述,被害人李*飞的陈述,证人张某通、李*珠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相关书...(本文书还有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