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杨**与被告宁*市海********(以下简称并肩行照护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尹晓艳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并肩行照护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并肩行照护院的法定代表人李*参加第一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杨**提出诉请: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1652.52元。事实和理由:杨**系两原告之母。孀居后,两原告尊重老人意愿,为其寻找养老服务...(本文书还有2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