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诉被告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彭**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6845.15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通用条款第十二条中的约定计算,借款年利率为10%,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即罚息年利率为13%。暂计至2021年6月29日,利息733.43元、罚息164.58元,本息合计37743.16元,此后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36845.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为13%计算);2、本案的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彭**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且未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以及抗辩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文书还有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