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唐*、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唐*、王**原告给付劳务款101,000元及延迟付款利息11,994元(2021年10月1日-2024年4月1日,101,000元×4.75%÷12个月×30个月),以上合计112,994元;2.判令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费由唐*、王*承担(庭审中,徐*放弃主张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原告开始为被告所承建的库车路桥某路大桥路桥工程拉运土方和运送砂石料,自5月开始一直干活至9月,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确认共计欠原告拉运土方及砂石料等费用共计311,000元,但此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101,000元未支付。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的工程负责人,原告多次...(本文书还有2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