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诉被告宣汉县亿*******(以下简称亿达公司)、被告杨**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亿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于2021年10月15日解除合伙经营关系;2.被告收回车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告杨**系被告亿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之姨侄,以自己拥有危险化学物品货物运输资格的家族企业,并有充足危险化学物品货物运输业务,急需与他人合作添置运输车辆,且保证合作经营人可观经营收益的虚假承诺,骗取了原告的信任,随双方达成合作购买车辆进行危险品货物运输的口头合作经营协议,具体内容是原告与被告家族运输企业亿达公司为共同承租人,以原告个人名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一台车辆,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本文书还有1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