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以下简称姓名)、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各被告赔偿医疗费2755.71元、护理费6000元、营养费6000元、误工费28000元、财产损失2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2100元,共计45655.71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1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远通桥至双桥段查家坟车站口,李*驾驶豫p×××**车辆(以下简称事故车辆)与原告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原告...(本文书还有1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