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3年4月至5月向原告累计借款3万元,并承诺短期内尽快偿还。被告长期未还,原告多次拨打电话、发送微信催要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
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未提交答辩状、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原、被告发送微信消息对账,原告称其让同学刘*x被告指定的物流人员转款8000元,被告称另有4000元,认可当天共向原告借款12000元...(本文书还有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