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德雅******(以下简称德雅公司)与被告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王**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德雅公司不支付被告王*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8日期间的工资4512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0日,被告王**原告德雅公司从事操作工作,双方分别于2017年6月9日、2018年3月10日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9日、2018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的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2月30日,被告王*向xx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德雅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仲裁庭审时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存续自2021年1月1日起,被告王*在未...(本文书还有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