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险赤峰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人民财险赤峰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住院医疗费8103.66元、门诊医疗费500元、住院津贴700元(50元/天×14天),合计9303.66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8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并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其中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9000元,每日津贴给付标准为5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为10000元,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5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元,给付比例为80%。2024年1月5日17时33分许,原告驾驶蒙d1××**号普通摩托车行驶至腾飞大道...(本文书还有39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