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诈骗人立案信息表、被诈骗人李*森、朱**、葛某军的陈述、银行卡交易记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入库清单、被告人邓**接受讯视频资料等证据。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认为,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都市郫*******指控被告人邓**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无前科,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关于被告人邓**及其辩护人辩解(护)称被告人邓**主观上是否明知当时借用...(本文书还有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