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杨**、第三人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梁**,被告杨**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与第三人于2022年4月1日签订的《租房合同》无效;2.判令第三人立即腾退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的房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青海湘木付玉商贸有限公司、王*粉之间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原告于2021年7月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6月21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青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原告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本文书还有3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