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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常德太阳**********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粤0118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7
  •  
  • 【案例概要】

    原告劳**与被告常德太阳**********、章**、陈*、黄**、罗**、冯*、中泽安星投资控股(湖南)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溪谷**************、第三人广东安星********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章**、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德太阳**********、陈*、黄**、冯*、中泽安星投资控股(湖南)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溪谷**************、广东安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追加被告常德太阳**********、章**、陈*、黄**、罗**、冯*、中泽安星投资控股(湖南)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和利息、迟延履行金债务的补充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申请执行湖南溪谷**************、广东安星********一案原经本院受理(原诉讼案号为(2021)粤0118民初****号、执行案号为(2021)粤0118执****号)。由于两原被执行人湖南溪谷**************、广东安星********无偿还能力,导致本案无法执行,现已终结执行。原告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作出(2021)粤0118执异****号,驳回原告的追加申请。原告认为,常德太阳**********、章**、陈*、黄**、罗**、冯*、中泽安星投资控股(湖南)有限公司原系案外人,但属于两被执行...(本文书还有628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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