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建设有***(以下简称某公司1)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某材*****(以下简称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24)苏05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其无须支付3957543.93元质保金及相应利息、保全费;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某公司2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质保金的支付时间及是否到期等事实没有查清,损害了某公司1的合法权益。合同约定“质保金在主体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以颁发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载日期为准)满26个月后,14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该条约定以以竣工验收证书上所载的日期作为质保金返还的起算时间节点。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都应遵守。二、建设领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与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属于不同的阶段,所要求的流程、手续及标准并不相同,工程项目主体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多久能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并没有法律限制,其与项目性质、业态,手续报批流程等均有关联。一审法院仅以“已经超过三年”就认为期限较长,直接忽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明显不当。某公司2作为独立的、有经验的企业法人,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中从事贸易往来需承担一定的商业风险,不能只...(本文书还有5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