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和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偿还原告价值6820元金项链一条。
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8日,原告与朋友马学萍来到芝羽名品店做皮肤护理,期间被告在给原告做护理,被告亲自把原告项链摘掉,摘掉后没有给原告,也没有给原告打招呼项链放在哪里。做完护理,被告亲自整理原告床铺,天色已晚原告与朋友忘记索要。第二天,原告想起后,给被告打电话,被告说找了但是没有找到。随后原告报案,公安机关立案,被告当场承认项链是她摘的,派出所提出被告有直接责任,建议双方协商处理。被告不与原告协商,推卸责任,派出所建议起诉被告。综上,现原告为了...(本文书还有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