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孙**、顾**与被告杨**、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马**、孙**、顾**,被告杨**、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孙**、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9月17签订的《住房买卖协议书》;2、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16万元及额外支付的6万元合计22万元;3、判令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至今的银行利息(自2017年1月21日,以16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偿还日;自2021年10月25日以22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偿还日);4、判令两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40%计72000元;5、判令两被告赔偿案涉房屋装修损失4万元整;6、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证费、保全执行费用。案件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买卖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按被告将案涉房屋抵押贷款金额86万元赔偿)。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住房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房屋(拆迁安置房)及车库出售给原屋总价款18万。2012年1月24日,原告交付杨**现金4万,被告于2012年7月底将案涉房屋及车库交付给原告。201...(本文书还有5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