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穆**,男,1983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再审申请人潘**因与被申请人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潘**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漏列当事人,导致案件事实未查明。1.穆**作为自然人不能作为车辆的出售方。即使潘**欠车款,所欠的也应当是车辆的出售方,而不是穆**个人。2.潘**在2021年7月28日之前系重庆富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富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款协议中的多辆车在购买后均登记在富实公司名下,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也不是潘**,车辆的按揭贷款合同也不是潘**跟银行签订。即使潘**有购车行为,签订了《还款协议》,但是潘**的行为是履行的是富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欠款人实为富实公司,而非潘**个人。二、本案涉及买卖合同、民间借贷两种法律关系。《还款协议》的内容载明的是潘**欠穆**的车辆首付款,是基于购车款是否支付引发的买...(本文书还有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