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1963年3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孙*、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4)新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孙*、杨*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王*与孙*之间无借贷合意,借贷主体应为王*与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事实认定错误,王*与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1)孙*主张其是代表某投资公司向王*借款,但孙*并未提供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经查,公司也未曾向孙*出具过授权委托书,对孙*收取个人借款行为不知情。在借贷关系成立时,王*不具备知悉孙*是代替公司向其借款的履职行为的条件,仅知晓借贷关系是在其与孙*个人之间成立。(2)王*是将借款直接支付至孙*个人账户的,孙*也是通过其个人账户向王*支付利息,所有的款项出借以及利息支付等资金往来均是通过孙*个人账户进行的,并未通过公司账户进行相关交易。(3)微信聊天记录...(本文书还有4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