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财产保*******(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宁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并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涉案保险合同约定驾某某乘坐营运货车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给付的鉴定标准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险合同的约定理应作为审理裁判的依据,王**出示的鉴定报告采用的鉴定标准错误,鉴定结论书不应作为审理裁判的依据。驾某某乘坐营运货车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给付仅负责赔付残疾保险金,鉴定标准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根据《交通出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a)款》第2.2.2条残疾保险责任之约定: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简称《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本...(本文书还有5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