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冯*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定的事实和确认的证据与原判一致。二审期间上诉人冯*及其辩护人未提出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判断一个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关键看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本案来说,至案发冯*已骗取人民币累计达690余万元,冯*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在无充足证据证明其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就其工资不可能将其骗取亲朋好友的大量资金还上。冯*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应认定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本文书还有46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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