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与被告内蒙古乾*********、付**劳*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内蒙古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内蒙古乾*********的劳*关系;2.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304元(6788元/月×8个月);3.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152元(6788元/月×4个月);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到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合同,约定日工资240元,原告在被告处勤奋工作,并接受被告的日常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1日12时,在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村高压线底座从事支模工作时,由于模板踩踏从2米高处摔落致伤,当即被送往三河市燕郊人...(本文书还有3038字未显示)